彌爾的《自由論》旨在對抗社會的壓力,保衛個人所具有的最高價值的個性,定下國家不得侵犯的個人自由的合法領域。胡適接受了個性價值的部分,但在個人自由的合法領域上,胡適卻偏向於格林的主張。以飲酒而論,彌爾認為為了防止酗酒而下的禁酒令是對私人生活自由的嚴重剝奪,代表了社會權力的濫用。格林則強調倘若我們所遇到的是給愚昧、酗酒或貧窮絆倒了,國家便必須進行干預,可以要求它的公民限制或甚至完全放棄並非十分可貴的買賣酒類的自由,以便消除這種愚昧、酗酒或貧窮的現象。胡適的態度則是:「今人皆知飲酒足以戕身,對社會為失才…,對子孫為弱種,故有倡禁酒之說者,不得以自由為口實也。」在彌爾於格林之間,胡適選擇了格林。
摘自《胡適論自由》林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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